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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网站备案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答案:(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以下简称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互联网上以电子布告牌、电子白板、电子论坛、网络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开展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接受信息产业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连同互联网信息服务一并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开展电子公告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二)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三)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四)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七条 已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部,应当自收到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或者备案,并在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文件中专项注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不予备案,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未经专项批准或者专项备案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擅自开展电子公告服务或者超出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栏目提供电子公告服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之一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未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刊载电子公告服务规则或者未向上网用户作发布信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提示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上网用户同意,向他人非法泄露上网用户个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上网用户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义务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已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完)
网站备案 - 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答案:各省(市)通信管理局备案工作联系电话
序号 单位名称 办公电话
1 福建管局 0591-28355716
2 广东管局 020-87628386
3 北京管局 010-63310094
4 吉林管局 0431-88925397
5 海南管局 0898-66533682
6 广西管局 0771-2628411 0771-2628420
7 浙江管局 0571-87078277
8 山东管局 0531-82092828
9 宁夏管局 0951-6198579
10 黑龙江管局0451-53005815
11 云南管局 0871-3557966
12 山西管局 0351-8788032
13 湖北管局 027-87796833 027-87796899
14 陕西管局 029-88333377
15 甘肃管局 0931-4501253 0931-4501254
16 重庆管局 023-68583779 023-68000005
17 河北管局 0311-86699039 0311-85363401
18 江苏管局 025-85039806
19 安徽管局 0551-5680622
20 四川管局 028-87013129
21 河南管局 0371-65795120
22 青海管局 0971-8206720
23 上海管局 021-63905006
24 西藏管局 0891-6336300
25 内蒙古管局0471-6684145 0471-6684149
26 江西管局 0791-6218176
27 新疆管局 0991-5858733
28 贵州管局 0851-8112300
29 辽宁管局 024-86581199 024-86581199
30 湖南管局 0731-2338652
31 天津管局 022-60351158 022-60351158
网站备案 - 为什么在备案信息填报时必须填写真实和规范?
答案: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领第33号)第七条规定: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但在日常的备案信息审核过程中,发现很多网站主办者填报或接入服务商代为填报的备案信息存在很多明显不真实和不规范的问题。为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现进一步明确备案信息填报的有关要求。对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备案信息,电信管理部门将不予备案通过。
一、总体原则
(一) 备案信息中不得含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九不准”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二) 各项备案信息形式完整、填写规范、内容真实准确;
(三) 备案信息项之间的逻辑关系应合理;
(四) 前置审批项目应有相关互联网管理部门的相应批复证明;
(五) 专项审批项目(如电子公告服务)应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具体标准
(一)主办单位名称:形式上应完整填写网站主办者全称,如个人应填写个人姓名,企业应填写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公司名称。
内容应真实准确,不得以域名或数字等符号或以网站名称信息代替网站主办者信息。
(二)主办单位性质 :应与主办单位名称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名称为某某公司,则主办单位性质应为企业。
(三)主办单位有效证件号码:应符合相应的格式要求,且与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个人等)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不应填写军队代号或个人身份证等号码等非工商营业执照号码或非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四)投资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应与网站主办者性质等信息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政府机关,则其上级主管单位不能为个人。
(五)网站名称:应与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取得情况对应一致,无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监、文化、广电等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网站,不得以相关领域关键词命名。如未经新闻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同意的,不得以“新闻网”命名;未取得电子公告专项审批的,不得以“论坛”命名。
应与其主办单位性质等信息对应一致。如主办单位性质为个人的网站,不得以“某某有限公司”等与其主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政府机构或非政府授权机构的网站,不得以“某某市人民政府”、“某某监察”等公共事务关键字命名;主办单位性质为非国家级单位的网站,不得以“中国”等字头命名。
(六)网站负责人姓名:应填写真实姓名全称,不得填报“王先生”、“李小姐”、“个人”或者加带数字或字母的姓名等明显不真实的姓名。
(七)主办单位通信地址: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例如,农村单位应详细填写到村,城镇单位应填写到街道门牌号或信箱号。
(八)网站首页网址和网站域名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域名列表中应包含首页网址使用的域名,如首页网址为www.123.com时,则域名列表中应含有“123.com”这一域名。
(九)IP地址列表:应内容真实准确、格式标准完整,不得出现“0.0.0.0”、“192.168.1.X”等明显不真实的IP地址。
(十)办公电话:号码应格式标准、内容真实准确,不得出现“010-00000000”等明显不真实的联系方式。"
网站备案 - 填写备案信息时,提示有信息冲突,怎么办?
答案: 此情况出现的原因为:您所填写的信息与系统中现存的信息重复。解决方法:
(1)请检查填写的备案信息(如域名,主办单位证件号码)是否正确;
(2)如填写错误,请更改;
(3)如填写无误,请联系您所属省通信管理局进行相应处理,并按照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网站备案 - 如何在备案系统里更改“接入单位”信息?
答案:(1)请您联系原接入单位,让其取消接入;
(2)联系现接入单位,让其增加接入。
网站备案 - 备案信息被所属省通信管理局拒绝,怎么办?
答案:(1)请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查看被拒绝的理由;
(2)联系接入商修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
(3)修改后的备案信息会直接转到相应的省管局进行再次审核。
注:拒绝后,用户请勿为相同网站再次备案(因系统具有冲突检测功能,若再次提交,再次提交信息也将因系统提示信息重复等冲突检测问题而无法成功提交)。
网站备案 - 如何修备案改信息?
答案: 根据现有流程,用户在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后,不能自行修改信息, 需由其接入服务商代为修改,其目的在于强化接入服务商的代备案责任,减轻网站主办者自行备案负担。
但总结分析近期社会反映问题,考虑到少量网站主办者希望能自行修改备案信息,我们已开始对有关功能进行修改, 允许自行备案的网站主办者在完成备案前可以修改所提交的备案信息。由于程序实现需要时间,目前暂时还只能按照现有流程操作。
具体为:
(1)对自行备案的情况:如果备案信息尚未提交,请使用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点击信息录入菜单进行编辑; 如果备案信息已经提交,请和您的接入服务商联系,并向其提供您的用户名和密码,由其为您代为修改。
(2)对接入服务商代备案的情况:请和您的接入服务商联系,并向其提供您的用户名,由其为您代为修改。
网站备案 - 现在备案成功为什么不能下载电子证书?
答案: 目前尚未将电子证书做为检测网站是否备案的依据。 因此,电子证书不能下载的问题不会影响对备案网站的合法身份。 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对电子证书的必要性进行重新论证,届时若有相关政策调整,将及时告知广大网站主办者。
网站备案 - 什么是ICP证
答案: ICP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ICP管理办法),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
ICP证是网站经营的许可证,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相关政策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内容节选: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申请ICP经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注册资金大于等于100万的内资公司。
2、有与开发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5、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6、涉及到ICP管理办法中规定须要前置审批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非经营性网站备案到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地址为:www.miibeian.gov.cn
手续和要求比较简单,一般不需要代办。下面所介绍的只针对于ICP经营许可证。
◆ICP证书申办成功后的注意事项?
ICP每年要年审;网站改版后,不需要重新申请ICP,只要去管理局进行内容变更。
◆申请ICP许可证需要的材料
注册资金:100万以上;有独立的企业法人
(一)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
(二) ICP备案登记表。
(三)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 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五) 公司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新公司仅提供验资报告)。
(六) 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七)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八) 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含经营服务项目、范围、业务市场预测、投资效益分析、发展规划、工程计划安排、预期服务质量、收费方式和标准)和技术方案(含网络概况及结构、组网方式、网络选用的技术及标准、设备配置等)。
(九) 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包括后续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 )。
(十)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 接入基础电信运营商的证明即服务器托管协议(预期服务保障)。
(十二)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三) 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十四) 网站必须登陆www.miibeian.gov.cn进行备案(新申请公司无此项,由非经营性公司转为经营性公司需提供)。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联系方法
地址:四川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成科西路3号B幢1楼
前台总机:
028-85253286
传真号码:
028-85219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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